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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两法”心得】学习心得

时间:2018-11-21

来源:公诉处

作者:王丽

编辑:汤兴江

录入:汤兴江

审核:李维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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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市院关于对两法开展自学通知的相关要求,近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进行了自学,现将学习体会汇报如下:
 
   2018年关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对刑诉法第三次修改,与之前每隔16年才进行一次的大修相比,此次修改被称为“小修”,据统计共有26处修改。尽管是“小修”,但是从总体上看,无论是修改方式还是修改内容,与前两次相比,此次修法仍有很多亮点和创新。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保障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完善监察与刑事诉讼的衔接。二是加强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的工作力度,丰富反腐败和国际追逃追赃的手段,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三是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密切相关的内容,在总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将在司法实践中可复制、可推广、行之有效的经验上升为法律。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较之前的组织法有较大修改,使我感触最深的是完善了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的措施和方式。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法律监督职权,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将采纳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及程序,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如何开展工作、行使职权,直接决定了法律监督职责能否履行到位,这次组织法的修改明确了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的方式主要包括调阅、借阅案卷材料和其他文件资料,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资料,向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询问取证等。抗诉、纠正意见和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的主要方式,要求有关单位及时将采纳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对提升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监督实效具有重要意义。
 
   这次刑事诉讼法、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紧紧围绕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特别是对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反腐败追逃追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对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的刑事诉讼制度、检察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作为一名检察工作人员,“两法”修改给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身为检察官,既要会办案,还要会监督。用好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等法律监督方式,才能真正彰显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使命和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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