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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检察院第七检察部深入鹤岗实质性化解一诉争多年案件

时间:2021-09-08

来源:黑龙江省检察院第七检察

作者:王丹

编辑:汤兴江

录入:汤兴江

审核:谭士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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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听证知民意   敦促履解纷争
黑龙江省检察院第七检察部深入鹤岗实质性化解一诉争多年案件
 

 
       9月6日下午,在鹤岗市检察院听证室,由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刘长征主持,就“周某某、李某某诉鹤岗市某区政府履行行政协议申请监督案”举行公开听证会。听证会邀请3名人民监督员代表作为听证员参会,鹤岗市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全体干警旁听了此次听证。
       2001年7月23日,周某某、李某某经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离婚后,二人一直同居生活。
       2004年周某某与鹤岗市某区政府签订行政协议,其中约定“周某某与李某某都是残疾人,区政府负责安排低保并按最高额发放”。但因区政府未全面履行该项约定,故二人将其诉至法院。
       本案历经人民法院一审不予立案、二审指令立案、一审立案审理、二审驳回上诉、再审驳回申请,二人仍然不服,向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省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依法受理后,对本案全部案卷材料进行了审查,询问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了解了争议、矛盾形成的起因与过程。为查明案件事实,明确监督诉求,充分听取意见,检察机关决定举行公开听证。
       本次听证主要围绕监督申请人与区政府签订的行政协议中约定的低保给付事项进行。会上双方当事人充分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受邀参加听证的人民监督员对此发表了意见,检察人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释法说理。

 

 
        “公开听证使案件得到公开审查,公开办案方式让当事人更清楚检察机关处理案件的理由和依据。”人民监督员刘同辉认为,听证会让双方当事人更直观地感受到了案件是否得到公正办理,以及检察机关是否秉公办案,有力避免了当事人因不了解办案情况而产生的疑问,杜绝了二次矛盾的发生。
        “检察机关通过公开听证引入外部客观中立的意见,行政机关应做遵守契约精神的表率。行政机关未按行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有损政府机关的公信力, 不利法治政府建设。”人民监督员金加玉认为,建设法治化政府不仅体现在行使行政权能上,更要在依法履约中显现法治化政府的积极作为。
        “省检察院为便利当事人,听证会开到了‘家门口’,是检察为民办实事的体现,传递了司法温情。”人民监督员方斌表示,公开听证不仅解决涉案纠纷矛盾,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也向社会公众更加充分地彰显了法律的公平公正。
        听证结束后,检察机关依法介入,通过协调、敦促行政机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帮助周某某、李某某与鹤岗市某区人民政府达成和解。
        周某某、李某某于当日提交了撤回监督申请。一场诉争多年的行政争议得到了实质性化解。
刘长征主任表示,省院第七检察部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穿透式监督的办案理念,坚持通过行政诉讼监督公开听证制度,在履行监督职能、化解社会矛盾的问题上出实招、见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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